『壹』 我們買的股票是券商代持的嘛
是的,是由股票券商代持的。
是指投資機構以現券方式賣出債券後,跟交易對手私下簽訂協議,在將來某一時點以接近當初成本價重新買回該筆債券。
以買回債券的期限進行劃分,期限較短的稱為「代持」,不斷滾動續作、期限長達數月甚至數年的稱為「養券」 。
『貳』 股票代持什麼意思 股票代持是什麼
股權代持是由於某種特殊原因委託投資者,以投資者名義代替實際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和義務的一種方式。代理持有是合法的,股民與代理持有人訂立代理持有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協議應確認實際持有人與代理持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以上就是股票代持什麼意思相關內容。
股票代持的糾紛
股票代持可能在股票所有權上發生糾紛,或者由於持有人未經約定擅自交易股票,導致股票收益減少而發生糾紛,也可能在股票持有的合法性上發生糾紛,也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投資者以委託 名義代表實際投資者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票在交易時間買不到,可能是股票賣出價格太高,無法完成掛單,或者同樣的價格比掛單時間早。另外,中國的股市交易制度是實行T+1形式的 ,買的股票需要 等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本文主要寫的是股票代持什麼意思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
『叄』 股權代持機構有哪些
股權代持機構包括皮包公司和信託機構,可以在當地找。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自然人代位持股。殼公司持股。由信託機構代位持股。代持股的委託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在自願、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是合法的。
『肆』 股票代持是合法的嗎
法律分析:合法代持股份的協議只要不屬於合同法第52條約定的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即是合法的。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伍』 股份代持是否合法性
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股權代持協議,合法有效。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與名義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外,該合同為有效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例如,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稀土勘查、開采及選礦,如果外商與國內公民簽署股權代持協議經營上述行業的,該股權代持協議因損害了國家利益將被認定無效、不合法。如國家禁止保險公司股權代持,保險公司的代持協議將認定為無效、不合法。
『陸』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要進行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具體來說,我們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看出,證監會的審核關注點在於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系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的真實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過查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託持股協議並向雙方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來判斷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下: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上限是50人,員工持股人數過多就可能選擇股份代持。
2、除了股東上限,還對股東人數的下限有要求(2人),創始人會選擇另一個人代持股份,兩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員是不能出資合法地成為股東的:
1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幹部)
2 軍人
3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4 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5 外籍人士或機構
『柒』 股票代持有法律保障嗎
法律分析: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3、有的真實出資人並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4、股份代持形式出現的投資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中,由於增加了證監會等法定監管機構的監督,這樣的法律風險會進一步加大,因此建議投資者除非沒有選擇,否則不要輕易選擇代持股份的形式進行投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