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上市中保薦機構主要職責是
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
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
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
組織發行人和中介結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
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
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
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持續督導義務
⑵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主承銷商和保薦機構的職責有哪些不同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這其中包括盡職調查、推薦發行和推薦上市,另外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還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即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發行上市之後的持續督導責任。
而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的作用:
--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
--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
--組織承銷團
--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
--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
--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
--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
--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
⑶ 創業板公司退市後投資者股票怎麼辦
業內人士表示,直接退市一旦付諸實施,對投資者的影響將非常大。雖然退市制度有利於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為投資者提供更多優質的上市資源,但另一方面,投資者也將會面臨著更多的公司退市風險。上市公司如果直接退市,其股票的流動性和價值都將急劇降低甚至歸零。 實行直接退市,還要看政策的具體安排,如果沒有相應的安排,投資者的金融資產就會變成產業資產。創業板直接退市後,最好能有個必要的緩沖場所,為投資者手中的股票提供一定的流通渠道。一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據了解,納斯達克市場股票退市後,投資者可通過多種渠道找到對手方,實現股票的流通,他們可以在次一級的市場交易,類似國內的三板市場,同時也可以不通過店頭市場而直接場外協商轉讓。 而這一點,其實深交所總經理宋麗萍此前也有過表態,在退出制度中,將設置兩步緩沖,首先,在公司實施退市前,將給予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便於投資者處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其次,公司退市後將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進行股份轉讓的渠道和平台。 業內人士認為,這主要是因為直接退市制度一旦付諸實施,意味著退市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被一棍子打死,投資者將血本無歸。 美國是典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退市轉入下一級市場的現象非常普遍,退市方面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利益一說。中國的創業板公司轉入三板的制度設計與國際通行慣例一致。一投行人士稱。 鑒於此,該人士提出,是否能建立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為價值核心的退市制度,以及真正有效的與司法各方面配合的體系。司法救助可以成為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的亮點之一,尤其針對個別因為實際控制人、公司高管違法違規造成的直接退市的上市公司。 皮海洲也曾表示,司法救濟制度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更重要的是,司法救濟制度要能夠讓投資者拿到錢。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司法救濟,是沒有多少意義的。所以,司法救濟的重中之重,就是要讓創業板公司在直接退市的同時,也把從投資者身上募去的資金退出來。創業板公司、公司主要大股東(包括股份套現後退出的原大股東)、公司高管、保薦機構等,都是退市的責任人,共同承擔退市退款的責任。如果不能解決這個問題,任憑創業板公司圈錢後直接退市,任憑創業板公司的控制人及主要大股東從股市上套現巨額資金後退市,那麼,創業板的直接退市制度就是對公眾投資者最嚴厲的懲罰。所以,退市必須退款,而且還應該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⑷ 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保薦機構主要負責哪些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
(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
(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
(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結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
(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
(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
(9)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持續督導義務。
⑸ 公司發行股票,上市過程中需要哪些中介機構提供哪些服務
股票發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義務。
(2)會計師事務所;股票發行的審計工作必須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該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的賬目進行檢查與審驗,工作主要包括審計、驗資、盈利預測等,同時也為其提供財務咨詢和會計服務。
(3)律師事務所;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律師主要對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各種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並對有關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企業在股票發行之前往往需要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資產評估具有嚴格的程序,整個過程一般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出具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