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創業板發行條件
一、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二、發行人注冊資本、經營業務
(一)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三)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發行人納稅、股權、治理結構
(一)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二)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三)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五)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六)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七)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八)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十)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五、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六)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財務准備
國內外證券市場都要求准備上市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會計報表需要經過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創業板上市前的十大財務准備:
一是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會計制度的銜接問題;
二是按收入確認准則進行收入及相應稅賦的調整;
三是檢查、完善存貨管理系統及其它內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審計結果與以前稅務等部門認可結果之間的銜接問題;
五是將產權關系明晰並確定關聯方,並從財務賬目上將關聯交易劃分清楚;
六是技術研究開發費用資本化問題的理順;
七是無形資產的評估入賬;
八是財務會計機構與財務總監工作流程與規范的建立與實施;
九是選擇境外上市時根據國際會計准則進行相關調整;
十是改制前財務策略的實施與戰略的銜接
B. 注冊制下創業板發行審核有哪些關注要點
創業板施行注冊制後,在發行審核中,深交所主要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審核。
一是發行條件的審核。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應當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發行條件。深交所在審核過程中,可以對發行條件具體審核標准等涉及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理解和適用的重大疑難問題、重大無先例情況以及其他需要中國證監會決定的事項請示證監會。
二是上市條件的審核。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的,應當符合深交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保薦書明確所選擇的具體上市標准。
對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的審核,深交所重點關注招股說明書是否就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相關事項作出充分披露,上市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是否就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選擇的上市標准以及符合上市條件發表明確意見並具備充分理由和依據。深交所對相關事項存在疑問的,發行人、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解釋說明或者核查,並修改相應申請文件。
三是信息披露的審核。深交所重點關注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達到真實、准確、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要求;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包含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達到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必需的水平;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內在邏輯性;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是否便於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C. 創業板IPO需重點關注的問題
創業板考慮打開漲跌幅限制
倫敦證券交易所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姜楠昨日透露,深交所一直在討論創業板是否打開漲跌幅限制。
姜楠是在當天於北京召開的第五屆亞太投資峰會上作出上述表示的。早報記者昨天下午就此向證監會新聞處求證,但未獲證實。
非對稱漲跌停?
姜楠說,英國市場不管是創業板還是主板,都不存在漲跌幅限制。因為在成熟市場,這種限制影響定價,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價值。
"深交所一直在討論打開漲跌幅限制的問題,但中國監管層還是更多考慮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姜楠同時指出,"漲跌幅限制在中國股市的某些階段有存在的道理"。
值得注意的是,有業內人士近日提出,創業板的股票交易應實行非對稱漲跌停板制度,漲停板幅度可保留主板的10%,跌停板幅度應擴大到20%,以此擴大創業板交易的風險敞口,強化對投資者的風險警示,抑制創業板的過度投機。
對此建議,漢理資本董事長錢學峰持反對意見。他說,"如果只允許上漲一點點,而下跌無限,那麼有的股票將會下跌過多,受影響的最終還是中小投資人。不該用市場教訓的手段來提醒中小投資者。"
創業板兩大難題
世界上不乏推出創業板的失敗教訓。對此,姜楠認為,中國創業板的成功與否,取決於資金來源、上市公司需求、二級市場活躍程度等幾大因素。目前,中國是不缺資金的,中國創業板面臨的主要是兩大難題:一是投資者群體不夠成熟,散戶太多;二是公司的誠信問題。
"投資者群體不夠成熟,這使得證監會不得不進行一些非常具體的監管。"
紐約證券交易所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楊戈則在同一場合提醒,韓國、日本等國推出創業板失敗,是因為當時上市的公司行業太集中,基本集中在互聯網行業,"隨著互聯網泡沫的破滅,大部分公司倒下去,連帶創業板一蹶不振"。
"創業板不等於高科技板,並且高科技板塊本身涵蓋的范圍也很廣。"楊戈說,"我覺得中國現在推出創業板,對行業的選擇可以廣泛一點,不一定要是高科技行業。創業的概念很廣泛,可以是高科技企業,也可以是傳統行業企業,或是一些高增長行業。"
市場化定價
此外,楊戈還擔心,創業板上市的第一批企業會被爆炒,"股價被炒得很高之後資金又撤出,一些跟風的投資者就會被套在裡面,導致市場一蹶不振。根據之前中國股市發展的經驗來看,這種擔心還是很有必要的。"
"這與新股發行機制有關。"楊戈以美國IPO機制舉例說,"定價完全由市場決定,供求不平衡就不會等到上市之後才表現出來,在IPO定價時就表現出來了。上市第一天,供求關系就基本達到平衡,不會出現股價被爆炒的情況。"
深圳創新投資集團總經理劉綱在昨天的會上也警告,如果是非市場化定價機制,在第一天就可能暴漲100倍。
綜合諸多媒體此前的報道,創業板的啟動,可能在新股發行改革之後。
創業板或七八月份推
本月早些時候,深交所發布了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草案。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副主任修小平周四稱,創業板可能將於七八月份推出,但最終時間還未確定。
可查資料顯示,今年3月份,證監會公布了創業板企業進行首次公開募股(IPO)的管理辦法,證監會副主席姚剛當時明確,創業板企業的真正掛牌可能要等到8月份之後。(東方早報)
各界聚焦6大熱點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將於今日結束。上市細則徵求意見截止,預示創業板步入"倒計時"階段。創業板何時真正亮相?誰又會成為首批創業板上市企業?一系列問題,成為市場關注的新焦點。
熱點一:創業板有望在今年八月份左右推出
14日,業內廣泛徵求意見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正式發布,標志著創業板主要配套制度文件已基本完備。
據了解,從創業板細則出台,到上市公司在創業板掛牌上市,中間尚有一段路程要走。中國中央財經大學證券與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表示,創業板預計會在八月份左右推出。
根據創業板IPO(新股首次公開發行)暫行辦法,登陸創業板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企業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有關機構調查顯示,包括天涯社區、江通動畫、碧水源、上海海鼎、光迅科技等在內,約有150家符合條件的企業,有望首批登陸創業板。
熱點二:創業板公司控股股東所持股份滿三年方可轉讓
股份限售制度是創業板市場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一方面,股份限售時間不能過短,以免上市初期發起人股東過早、過快退出而影響公司股權結構和經營的相對穩定;另一方面,股份限售時間不能過長,以滿足股東適當的退出需求,以及引導風險投資等加大對早期創業企業的投入。在綜合考慮上述兩方面情況的基礎上,《上市規則》做出了如下股份限售規定: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後方可轉讓,以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的穩定。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滿三年的做法,與主板市場規定一致。
2.對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於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能轉讓,並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個月後,方可出售其餘股份。
3.對於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一年後方可轉讓。
熱點三:創業板公司三種情形將啟動快速退市程序
據《上市規則》規定,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後將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樣要求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為了提高市場運作效率縮短退市時間,避免無意義的長時間停牌,將在以下三種退市情形下啟動快速退市程序。
一是為強調上市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法定義務,對於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時間從主板的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
二是對凈資產為負的退市情形,為促使上市公司盡早解決存在的問題,恢復資產運營能力,暫停上市後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
三是對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退市情形,為促使上市公司盡早解決存在的問題,提高財務信息價值,暫停上市後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
熱點四:創業板實施增、減持1%事後披露制度
《上市規則》指出,為了規范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為,避免因股東、實際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對二級市場交易造成巨大沖擊,借鑒海外市場及中小板經驗,創業板實施增、減持1%事後披露制度。
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熱點五: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明確防範新股上市暴炒風險
為防範新股上市首日暴炒風險,上市首日公共傳媒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將對公司股票實行臨時停牌,並要求公司實時發布澄清公告。
為了防範創業板股票上市首日過度炒作風險,創業板從信息披露監管方面進行了強化:
一是要求刊登招股說明書後,發行人應持續關注公共傳媒(包括報紙、網站、股票論壇等)對公司的相關報道或傳聞,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發現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應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項等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應在上市首日刊登風險提示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澄清並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
二是上市首日公共傳媒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將對公司股票實行臨時停牌,並要求公司實時發布澄清公告。
熱點六:創業板執行現行保薦制 調整個別不適條款
證監會發言人近日表示創業板將執行現行的保薦制度。此外,對創業板不適用的個別條款做適當調整,以切實發揮保薦人在創業板市場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
該發言人表示,根據創業板市場建設總體安排,考慮到創業板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業務組織和協調等方面與主板總體一致,保薦的原則、理念和內容也與主板沒有明顯差異,創業板執行現行的保薦制度。但考慮到創業企業的特點及其對保薦業務的獨特性要求,為更好地發揮保薦制度的作用,強化市場約束和風險控制,對《保薦辦法》進行適當修改,一方面加強保薦人對創業板發行上市的責任;另一方面,對創業板不適用的個別條款做適當調整,以切實發揮保薦人在創業板市場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
創業板IPO規則徵求意見截止 市場仍存5大擔憂
中新網5月22日電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今日截止。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早在14日已正式發布,創業板主要配套制度文件基本完備。不過,對於創業板正式推出後將對市場帶來如何影響,業內人士仍然存在一些擔憂。
擔憂一:創業板分流主板資金進而沖擊A股?
由於中國A股市場當前尚處復甦期,不少人擔心創業板此時推出,將分流主板資金,進而沖擊股市穩定。但據《新民晚報》援引業界人士意見稱,當前不管是從宏觀信心,還是從微觀實質,推出創業板對市場供求層面都不會帶來實質性沖擊。
分析稱,一方面,創業板融資對主板市場"分流效應"也屬有限,據業內人士測算,創業板企業推出後,平均首發融資額預計在1億元到2億元之間,而在推出初期,其融資規模可能更小。另一方面,市場閑置的社會資金很充裕,中國股市並"不差錢"。創業板這個新的投資市場,可能吸引更多社會增量資本而非僅僅從主板市場分一杯羹。
擔憂二:創業板公司直接退市有損散戶利益?
創業板上市公司在符合退市條件時將實行直接退市,而不必要再進行轉板。《經濟參考報》有文章指出,業內擔憂這種安排更為市場化,防範了市場利用殼資源炒作的風險,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待完善的地方。
對此,摩根斯坦利華鑫基金總經理於華稱,上市公司一旦退市,在信息不透明、不對稱的情況下,最後被鎖住的可能是散戶或者機構投資者,建議從機制上保證退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公開、公平、公正,避免散戶利益嚴重受損。
擔憂三:創業板公司上市首日股價被過分炒高?
對創業板上市首日股價被過分炒高,投資者一直存在擔憂。一是因為創業板股票數量較少,但需求很大;另一個原因是,發行價和二級市場的價差客觀存在。
對此,深交所主席宋麗萍近期就表示,"制度上防止爆炒的措施,一是股價漲太高就停牌,如停三十分鍾,進行警示,讓股民消化一下,股價是不是該這么高。"另一方面,深交所會實時監控不規范的報單行為。
擔憂四:創業板上市公司被人為操縱風險?
由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模小,是否存在被人為操縱的風險是投資者關注焦點之一。對此,燕京華僑大學校長華生在接受《新京報》采訪時表示,要想減少市場操縱,只能加強監管的同時完善相關制度,完全消除市場操縱是不可能的。國外創業板剛推出時,也有炒作的歷史。隨著上市越來越容易,再加上市場化運作,投資者會逐漸變得理性,炒作就會減弱。
擔憂五:創業板推出造成"殼資源"貶值?
由於創業板提供了新的投資群體,其規模小數量多的特點可能沖擊類似的目前估值偏高的中小上市公司。對此,國信證券首席策略分析師湯小生認為,創業板不可避免地會帶來殼資源貶值。由於創業板的上市標准大大低於主板及中小板,中小企業通過IPO直接融資更加便捷。ST股和績差股的殼資源價值將被削弱,股價下跌風險增大。
創業板上市首日或暴炒百倍
第五屆亞太投資峰會暨"2009中國投資之最"頒獎典禮於2009年5月19-21日在北京舉行。
深圳創新投資集團總經理劉綱在峰會上表示,創業板需要市場化定價,才能防止爆炒。如果設定PE必須在30倍以上,我相信創業板推出時第一天必然會有巨大的暴漲,因為我們所接觸的企業都有很高的成長性,甚至每年以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速度增長,如果是一個非市場性的定價機制,我相信它在第一天就能達到100倍,這樣一定會出現暴漲。如果由市場定價,暴漲的風險就會大大降低。
以下是發言實錄:
劉綱:我同意剛才楊總說的,他說中國的創業板一定會成功,不管是基金投資者還是未來的二級投資者都應該充分認識到中國創業板的推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機會,有幾個重要原因,一個活躍的市場首先要有大量的優質企業,這個特質中國顯然是具備的,美國納斯達克的成功是由微軟這些公司造就的,我相信,隨著中國經濟的增長,大量優質、成功的企業會造就一個非常成功的中國創業板。
第二,中國創業板的規則確實有很多創新的部分,剛才大家也談到了,我覺得談得非常好,說明大家的研究非常透徹。其中一點是關於准入制度的,也就是上市財務指標,其實我基本同意,在現階段不應該設立過低的標准,我不認為納斯達克的標准就一定是成熟的創業板標准,因為每個國家各有不同的特點,美國的證券法律體系非常成熟,幾個人一塊兒成立一個公司馬上就能上市,因為誠信體系不錯,但在中國的環境下可能不一定合適,所以需要設立兩個盈利指標。
第三,在整個交易和准入上目前還有一些不太清晰的地方,就是對於定價方面的安排,如果是市場化的定價,那就能防止爆炒的情況,如果設定PE必須在30倍以上,我相信創業板推出時第一天必然會有巨大的暴漲,因為我們所接觸的企業都有很高的成長性,甚至每年以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速度增長,如果是一個非市場性的定價機制,我相信它在第一天就能達到100倍,這樣一定會出現暴漲。如果由市場定價,暴漲的風險就會大大降低。
還有一點大家一定要重視,退市機制的三個特徵,因為我也參與了深交所設置的研討,我認為這是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監管部門為了防止投機企業上市而設置的重要制度,我們相信,如果一個企業作假而上了市,但他很快就會觸犯這三條,出具否、凈資產為負或沒有交易,這樣馬上就會導致他退市,作假的成本會非常嚴重。同時這對投資人也是非常重要的警示,對於機構來講,如果你推動了一個企業上市,沒過多久它又退市了,你的投資可能就會變成長期投資甚至血本無歸;第二個層面是對二級投資者的,如果你們盲目追捧一些看起來很高的企業,結果它退市了,那你個人可能也會血本無歸。所以我認為退市制度是一個非常大的創新,對於整個創業板未來成長會有非常重要的幫助。
D.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有哪些
1.在發行上市審核方面,進一步明確創業板定位,在充分體現包容性的前提下,設置行業負面清單。同時完善小額快速再融資機制,修改完善審核時限要求,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等。
2.在持續監管方面,完善紅籌企業上市及退市條件。將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公司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後,下一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也將被終止上市。此外,還明確了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上市條件。
拓展資料:
1.管理辦法簡介:
2020年6月12日深夜,證監會發布《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制度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此同時,證監會、深交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等發布了相關配套規則。在交易類規則方面,為適應創業板股價結構特點和投資者交易需求,限價申報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調整至30萬股,市價申報調整至15萬股。同步放寬相關基金漲跌幅至20%。
2.條例解讀
a、升級後的規則更加明確了創業板定位,以支持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為主要特徵,直接助推我國產業結構轉型升級。設置行業負面清單,原則上不支持房地產等傳統行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等,標志著創業板聚焦滴灌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更好發揮融資效能。
b、此次正式出台的制度規則對此前徵求意見稿做出諸多升級,反映了市場在實踐中關切的重點,同時也對存量項目的過渡做了明確的安排,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c、對於不同的資本市場參與者來說,需要盡快適應創業板改革的新變化。對企業來說,創業板注冊制有利於幫助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型企業融資和發展;對於投資者來說,注冊制下創業板運行更為市場化,一些重大制度的變革也會帶來新的投資機會。而對於券商等中介機構,市場化的詢價機制將倒逼投行提高發行定價能力,上市公司供給的增加將考驗券商研究所對股票的研究和篩選能力。
E. 2021創業板開通測試題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選項為4個)
1、具備兩年(含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的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時,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 ) 後,可以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A、當日
B、兩個交易日
C、三個交易日
D、五個交易日
答案: B
2、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及上海分公司集中批量發送存量客戶A股、B股證券賬戶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信息,數據統計口徑為: ( )
A、以證券賬戶為單位進行統計,即-一個證券賬戶對應一個首次股票交易日期。.
B、兩個市場賬戶合並後對應一個首次股票交易日期。
C、包括證券賬戶無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信息。
D、深圳發送的賬戶信息含小額休眠及不合規賬戶。
答案:A
3、關於創業板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的規定是:()
A、股票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業務規則認定為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於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
在特殊情況下,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計算從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從下一交易日重新開始計算。
B、創業板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被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業務規則認定為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於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
C、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只需說明傳聞內容及其來源。
D、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應包括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
答案: A
4、我公司落實創業板投資者教育工作的方式是:()
A、公司網站上設立投資者教育創業板專欄,通過交易系統客戶端、行情分析系統向客戶推送創業板相關資料,進行創業板風險提示。
B、營業部在營業網點內的「投資者教育園地」的顯著位置處張貼創業板相關制度、規定及規則等。投資者申請創業板市場投資資格、簽署風險揭示書時,證券營業部業務人員當面向客戶再次講解投資風險。
C、營業部組織內部員工加強創業板市場業務的學習,舉辦針對投資者的創業板市場專題講座、向投資者講解創業板市場相關規定及規則,介紹創業板市場風險特性。
D、以上全部
答案: D
5、創業板與中小企業板在制度設計上存在的差異: ( )
A、創業板在注重風險防範的基礎上,在發行審核制度、公司監管制度、交易制度等制度設計方面進行了更加市場化的探索和創新,以適應創業企業的特點與實際需求。
B、創業板與中小企業板在發行審核制度上不存在差異。
C、創業板在主板市場的制度框架下運行,在發行審核、交易制度等方面與中小
板一致。
D、不存在差異
答案:A
6、為什麼以交易經驗作為適當性管理要求的區分標准?()
A、證券投資是一項實踐性非常強的活動,具有-定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對市場風險的認知程度總體.上會高於新入市的投資者。
B、證券投資交易方便統計。
C、老股民更容易接受創新產品。
D、老股民比新股民風險承受能力強。
答案:A
7、關於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不正確的說法為( )。
A、投資者應當對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認真評估,審慎決定是否參與創業板
股票交易。
B、投資者在申請時應當積極配合證券公司落實適當性管理的各項工作,包括真實、完整地提供需要的信息,認真簽署風險揭示書,書面抄錄特別聲明等。
C、如果投資者拒絕配合.上述工作或有意提供虛假信息,違反了相關規則,證券.公司可拒絕為其開通創業板交易。
D、在任何情況下,證券公司都不能拒絕為投資者開通創業板交易。
答案:D.
8、以下不是《創業板市場投資特別風險揭示》中特別提醒投資者關注的市場風險是什麼?()。
A、規則差異可能帶來的風險;
B、技術失敗風險;退市風險
C、公司人員變動風險
D、公司經營風險;股價大幅波動風險
答案:C
9、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包括: ( )
A、終止上市
B、修改公司股票簡稱;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C、臨時停牌
D、信息披露
答案:B
10、開通創業板為什麼需要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 )
A、由於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相對較高,並不是所有投資者都適合直接參與創業
板交易。
B、證券公司可能通過投資者的客觀信息幫助其判斷風險承受能力。
C、可以在此基礎上開展有針對性的風險提示、客戶培訓和教育等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創業板市場投資。
D、以上全對
答案:D
11、創業板上市公司可以在( ) 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
A、上午開市之後或下午開市之後
B、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三點之後
C、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三點三十分之後
D、上午十點之後或下午三點之前
答案:C
12、對於新開立證券賬戶的自然人投資者,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不能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B、直接按照尚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情況申請辦理。
C、需在《創業板市場投資奉賢揭示書》中抄寫「本人確認已閱讀並理解創業板相關規則和.上述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自願承擔參與創業板投資的風險和損失。」
D、營業部負責人無須在其風險揭示書上簽字或簽章。
答案:B
13、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者其他狀況異常, 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其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深交所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 ) 處理。
A、停牌
B、信息披露
C、風險警示
D、終止上市
答案:C
14、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 發行股票;超過此時間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A、六個月內
B、三個月內
C、一年內
D、一個月內
答案:A
15、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 ) 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其股票被暫停上市;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內仍未能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將被終止上市。
A、半個月、一個月
B、一個月、一個月
C、兩個月、一個月
D、兩個月、兩個月
答案: C
16、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保守型」的客戶,不能申請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答案:錯
17、客戶需詳細了解「創業板市場投資特別風險揭示"內容,對特別關注的五大類風險,需認真閱讀並逐項確認(確認需打V )。
答案:對
18、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 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答案:對
19、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答案:對
20、因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相對較高,並非所有投資者都適合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所以證券公司要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測評,幫助投資者判斷其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提示風險。
答案:對
F.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
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
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
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
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
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
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
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
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
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
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
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
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
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
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
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
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
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
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
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
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
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
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
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
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
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
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
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
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
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
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
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
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
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
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
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
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
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
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
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
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
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
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
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
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
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
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
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
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
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
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
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
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
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
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
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
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
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
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
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
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
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
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
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
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
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
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
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
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
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
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
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
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
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
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
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
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
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
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
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
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
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
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
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
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
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
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
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
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
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
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
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
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
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
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
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
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
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
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采
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
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
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
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
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
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
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
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
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G. 從財務指標異常看IPO被否
擬上市公司財務會計數據是信息披露的基礎性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從近年發行審核的案例看,除少數發行人存在業績造假、利潤操縱等粉飾財務報表的行為外,部分企業由於財務指標異常沒有得到合理的解釋其IPO被否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梳理近年來的發行審核案例可發現,由於銷售毛利率異常、凈利潤與經營活動凈現金流存在明顯差異等原因而IPO被否的情況不在少數。
例如,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被否的原因為:「創業板發審委在審核中關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硬體產品銷售收入分別為883.74萬元、3275.60萬元和8404.40萬元,占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23.22%、39.00%和67.71%,銷售毛利率分別為-10.83%、4.73%和30.64%。你公司對報告期內硬體產品銷售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另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被否的原因之一為:「你公司2009年、2010年凈利潤合計為48572萬元,而同期經營活動凈現金流合計僅為24萬元,你公司凈利潤與經營活動凈現金流存在明顯差異;同時,你公司報告期的存貨周轉率逐年下降,毛利率逐年上升,你公司在申報材料中的分析不足以充分說明上述現象的合理性」。
以上被否的案例對IPO申報企業和相關中介機構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擬上市企業應提高誠信意識,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
擬上市企業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必須始終恪守誠實守信的行為准則。嚴格執行《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完善的財務會計核算體系,保證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和業務的合法合規性,真實、公允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為相關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確保招股說明書財務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
二、相關中介機構應高度關注異常財務信息,保持足夠的職業懷疑態度。
相關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應深入了解擬上市企業的業務,對發行人所處行業的基本情況及其行業地位、公司治理、業務及盈利模式、客戶及供應商的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和核實,將發行人申報期財務數據進行多維度的對比、分析。同時,要特別關注發行人毛利率、期間費用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重要財務指標在申報期內與同行業上市公司對比及變動情況;發行人申報期內凈利潤與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發行人申報期內重大異常交易的商業實質。
三、高度重視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的相互印證。
發行人申報期間的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存在一定的相關性,相關中介機構需要重點關注發行人產能、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水電能源耗用量與產量、銷量的匹配性。針對發行人的業務和行業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審計和核查程序,以證明異常財務信息的合理性、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