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IPO報會期間更換保代和更換保薦機構分別有什麼要求和影響
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2002)第8號——關於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後變更中介機構的處理辦法
B. 更換保薦代表人對股票影響
如果是因為原有保薦人的一些不好的影響更換的對股票還是有影響的不過很少有人會注意這種細節 這個股票不碰到敏感的機構操作的話基本沒啥影響。保薦代表人,中國金領的代表,其實就是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保薦代表人的人數,也成為衡量一個券商投行實力的指標。2014年11月24日,經國務院批准取消了保代資格證。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所以保薦代表人離職換到其他證券公司或者被撤銷資格,必須要進行變更保薦代表人,以進行持續督導。
C. 變更保薦代表人是什麼意思意味著什麼
變更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變了,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保薦代表人從原保薦機構離職,調入其他保薦機構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二)證券業執業證書;
(三)保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薦機構保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說明;
(四)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職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並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條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所以保薦代表人離職換到其他證券公司或者被撤銷資格,必須要進行變更保薦代表人,以進行持續督導。
(3)股票變更保薦機構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加強對保薦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督促保薦機構強化對保薦業務的管理和風險控制,切實提高保薦業務質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薦機構應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強化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項目人員的管理,完善立項、盡職調查、內核、質量控制、保薦項目持續追蹤、工作底稿、工作日誌、持續督導等保薦業務相關制度和保薦業務風險控制機制,切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
二、保薦機構應為保薦項目配備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相關人員應具備完成保薦項目所需要的行業、財務、法律知識及較為豐富的執業經驗,有能力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證監發行字〔2006〕15號)的要求開展盡職調查工作。
三、保薦機構的質量控制部門應切實履行把關責任,發現保薦項目存在重大問題和風險的,應指派專人實地走訪發行人並進行必要的現場盡職調查工作。保薦機構的內核小組應切實發揮內核把關作用,對發行人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仔細研判,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定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
四、保薦機構應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問核制度,由內核小組在召開內核會議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問核,督促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嚴格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內核小組的問核工作須圍繞盡職調查工作和內核會議討論中發現的風險和問題進行,發現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工作存在不足的,應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要求相關人員落實。
五、保薦機構須健全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確保對保薦項目的全過程管理,避免保薦項目申報後可能出現的發行人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及時在申請文件中補充披露以及反饋意見落實文件、發審委意見落實文件、舉報信核查文件以及會後事項文件未履行保薦機構內部批准程序的風險。
D. 更換保薦機構利空還是利好
更換保薦機構屬於中性,但也不排除有個別屬於中性偏空的。
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要求,所有在中國上市、或者是准備在中國上市的公司,都要有具備保薦資質的保薦機構推薦,否則一律不準過會(上市)。
保薦機構與上市公司之間是擔保關系,這種擔保關系的確認和變更都是由雙方自願結合確認的;這種擔保關系又是由雙方自願簽訂擔保合同約定的;這種擔保關系,同時又是必須通過證監會審核批准,方才具備法律效力的。
根據證監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薦機構對擔保公司具有監督、檢查、指導和糾正錯誤的職責職能,如果因保薦機構失職失察致使保薦對象出現違法違規問題,保薦機構是要承擔法律連帶責任的。所以保薦機構有權利依法選擇、拒絕、放棄或者退出為上市公司舉薦;上市公司有權利選依法擇、拒絕、放棄、變更保薦機構,但前提是要經過證監會審核批准,方才具備法律效力。
保薦機構對擔保公司的監督、檢查、指導等盡職責工作都是有償的。如果保薦機構沒有失職失察,保薦對象也沒有出現違法違規問題,雙方合作愉快,通常情況下,保薦關系不會隨意變更。但發生以下幾種情況,就有可能會出現變更保薦機構:一是保薦機構自身有失職失察,證監會或者上市公司要求更換的情況;二是保薦對象(上市公司)出現違法違規問題,保薦機構不願意再繼續保薦的情況;三是雙方合作不夠愉快、雙方不願意繼續保薦關系的情況;四是一方法人資格發生變化的原因。上述第一、第四種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都屬於中性;上述第三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則屬於中性偏空;上述第二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則屬於利空。
E. 變更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是利好還是利空
有利的。
保薦機構,又稱保薦人。保薦人制度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具體來看,保薦人制度可以從這樣幾個部分來理解:保薦人任職資格、保薦人職責、保薦人工作內容和程序、保薦人責任監管。
主要職責: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工作內容:
1、負責證券發行、承銷項目的開發及執行;
2、與項目相關機構的主管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交易所、證監局、證券業協會)進行溝通,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3、開發與維護客戶關系。
職位要求:熟悉經濟、金融市場相關政策、法規、產品及工作規程,熟悉證券發行與承銷有關知識及投行業務的新動向,擅長財務分析、企業估值和融資方案設計,具有較強的項目運作能力;具有投行團隊管理經驗;或具有較強市場開發能力,具有三年以上投行業務工作經驗,主持或參與完成過一個以上承銷項目,具有良好的從業誠信記錄。
F. 更換保薦機構影響股票走勢么
保薦機構
隻影響新股,股票還沒上市何來影響。
保薦機構,又稱
保薦代表人
。
保薦人制度
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
G. 非公開發行股票更換保薦機構是啥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需要保薦機構。也就是證券公司,現在這個保薦人換了,就是更換保薦機構。望採納,謝謝!
H. 股票賬戶如何從一個證券公司轉移到另一個證券公司
股票賬戶轉戶具體流程:
更換證券公司通常叫做轉戶,以下是轉戶的流程:
一、個人投資者A股證券轉戶需攜帶的資料:
1、證券轉戶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原件;
2、證券賬戶卡原件。
二、個人投資者A股證券轉戶流程:
1、第一天(周一至周五9:00~15:00),證券轉戶客戶先去原證券公司、原開戶營業部辦理轉戶手續(股東賬戶不必注銷),即撤銷上海指定交易、有深圳股票的則辦理股票轉託管(提前應先獲悉將轉入營業部的席位號)、結息;
2、第二天(周一至周五9:00~16:00),證券轉戶客戶攜帶身份證、股東卡到新證券營業部辦理轉入手續,即辦理上海指定交易、重新簽訂銀行三方存管協議(若要沿用之前的銀行借記卡,則第二天仍需返回原證券營業部辦理撤銷第三方銀行存管手續,否則就不需要)。
三、個人投資者A股證券轉戶須知:
1、證券轉戶第一天當日不能有以下操作:
(1)當日有股票成交;
(2)當日委託過(有撤銷也不行);
(3)證券賬戶有負數未解決;
(4)處於新股認購期內;
(5)當日有銀證轉賬;
(6)國債回購交易中。
2、深圳股票轉託管操作注意:
(1)深市A股當日買入的或停牌的可以辦理轉託管,深市B股當日買入的需T+3才可以辦理轉託管;
(2)深市新股申購中簽但未上市的不可辦理轉託管;
(3)轉託管股票T+1日轉入客戶賬戶;
(4)深圳B股轉託管境內居民個人所購B股不得向境外轉託管;
(5)B股配股權證不允許辦理轉託管。
3、證券轉戶流程微調:證券轉戶客戶先去新營業部辦理開戶,再去原證券營業部辦理轉戶,該轉戶流程同樣有效,手續相同只需待原證券營業部撤銷上海指定交易後,由新證券營業部在系統內加進上海指定交易即可(客戶只需電話通知新證券營業部即可,不必親自前來)。
(8)股票變更保薦機構擴展閱讀:
證券賬戶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者設立的,用於准確記載投資者所持的證券種類、名稱、數量及相應權益和變動情況的賬冊,是認定股東身份的重要憑證,具有證明股東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時也是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先決條件。
按第一開戶網類別分為上海證券賬戶和深圳證券賬戶。
1、上海證券賬戶用於記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以及中證登公司認可的其他證券;
2、深圳證券賬戶用於記載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以及中證登公司認可的其他證券。
投資者因為特殊情況需要銷號的可以到證劵公司銷號,辦理銷號手續必須本人親自去,自然人申請銷號賬號時,必須由本人必須攜帶有效證件前往開戶點填寫《注銷證劵賬號申請表》
I. 上市公司如何變更保薦機構和保薦人
上市公司要是在持續督導期間變更保薦機構只能是在再次發行證券的情況下,否則除非保薦機構的保薦資格被撤銷、保薦代表人的保薦資格撤銷或者離職,或者有什麼特殊原因,要麼是換不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
如果是換的話,要與原保薦機構終止保薦協議,與另一家簽保薦協議,向證監會、交易所、當地證監局報告,還要發布公告。公告的內容在網上隨便搜一下「更換保薦機構」就出來了。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以後直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J. 關於更換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更換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股價確實有一定的影響。
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 保薦機構推薦其他機構輔導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在推薦前對發行人在輔導。
目前證券發行實行保薦制,就需要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代表人登記在保薦機構名下,但可以因工作變動而到別的保薦機構去。保薦機構就是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了。每個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或可轉債需要兩個保薦代表人。如果保薦代表人辭職離開證券公司了,證券公司就會派另外一個保薦代表人來頂替,就是變更保薦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