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終止上市的條件
終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的有關終止上市的規定如下: 退市條件 退市風險警示
處理 暫停上市 終止上市 備注 連續虧損 兩年
(含追溯重述) 三年 四年 凈資產連續為負 一年
(含追溯重述) 兩年 三年 新增 營業收入連續低於1000萬元 一年
(含追溯重述) 兩年 三年 新增 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 ―― 本所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擴大「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指標的適用范圍 財務會計報告連續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 一年 兩年 三年 新增 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者虛假記載 兩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兩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股票成交量 ―― ―― 在本所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
在本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在本所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時觸及前述標准 新增 股票收盤價 ―― ―― 在本所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在本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在本所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收盤價同時觸及前述標准 新增 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 ―― ―― 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任一為負數;(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五)保薦機構未就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意見,或者其發表的意見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六)保薦機構未就公司治理水平發表意見,或者其發表的意見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新增 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 ―― 自規定期限屆滿的下一個交易日 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決方案公告後的下一個交易日 公司未披露解決方案、提出的解決方案未獲本所同意或者披露解決方案的公告後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暫停上市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以終止上市為目的回購股份或者要約收購後,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 —— 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者其他相關權益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並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並 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 ―― 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後的下一交易日 ―― 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披露法院受理申請裁定公告後的下一個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產裁定 公司暫停上市後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 —— 公司暫停上市後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 —— 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 —— 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❷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上市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當上市公司發生法定情形之一,被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其中屬於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後果嚴重的,或者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決定終止該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
而對於出現其他暫停上市的情形,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仍不能消除這些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也有權決定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終止上市。此外,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或者因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吊銷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資不抵債被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破產的,該上市公司必須進行解散和清算,在這種情況下,該上市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其股票不可能再上市交易,則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對於依法作出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決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依其職責辦理相應的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事項。
終止上市的相關法規:
中國《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並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終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又稱為摘牌。《證券法》也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按《公司法》的規定退出市場。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後,應當在指定報紙發布《終止股票上市公告書》,並應載明以下內容:
(1)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2)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
(3)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它內容
(4)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其它內容。不過,目前中國滬深兩市還沒有出現公司摘牌的先例。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❸ 上市公司退市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一般有以下的2個退市條件:1、公司在法定期限結束後仍沒有披露暫停上市後第1個半年度報告的,證券交易所應該在法定披露期限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2、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仍然為負數的。
【法律依據】
《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 第十五條 公司在法定期限結束後仍未披露暫停上市後第一個半年度報告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法定披露期限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的第一個半年度報告,但未在披露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或提出申請後證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證券交易所應在披露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❹ 證券上市的終止的幾種形式 有誰知道嗎
證券上市的終止
是指發生法定原因後,原上市證券不得繼續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形
第一節 暫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
(二) 因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三) 因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四) 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六) 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預計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將繼續虧損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繼續虧損,或者雖然顯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並提交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一傢具有4.1條規定的恢復上市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聘請該代辦機構作為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如果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則委託該代辦機構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並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股份退出登記,辦理股份重新確認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結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結算公司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如果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委託結算公司作為全部股份的託管、登記和結算機構。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申請其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以及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事宜。
14.1.4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14.1.3條所述提案後五個交易日內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結算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並在相關協議簽訂後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內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同時應當再次披露股票將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二)、(三)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後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並參照14.1.3條和14.1.4條的規定完成有關事項的審議、協議簽訂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暫停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4.1.8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之日起及時披露股票暫停上市公告。股票暫停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關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董事會關於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9 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並至少在每月前五個交易日內披露一次為恢復上市所採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公司沒有採取重大措施或者有關計劃沒有相應進展的,也應當披露並說明具體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六)因公司存在14.1.1條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暫停上市。
14.1.11 可轉換公司債券暫停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暫停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
(三)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但未能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 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五)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六)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七)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八)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九)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要約收購,回購或要約收購實施完畢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董事會向本所提出終止上市申請;
(十二)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九)項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復上市的同時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出現該條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依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一)項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4 上市公司預計可能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的報告期結束後的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發布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三)、(八)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四)項至(七)項情形的,本所在兩個月期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項情形的,本所在規定期限期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決定前,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查結果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 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終止上市決定的期限之內。
本所為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3.10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一)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其他相關股權變動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申請,本所在收到該申請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二)項情形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後及時通知本所並公告。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三)項情形的,應當於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知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條件成就時,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於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於兩個交易日內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對於直至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時仍未聘請代辦機構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同時為其指定臨時代辦機構,通知公司和代辦機構,並於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破產、解散或者被依 法責令關閉的除外)。
14.3.14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股票終止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 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終止上市後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四) 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3.15 公司應當在股票終止上市後立即安排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份在本所發布有關終止上市公告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代辦股份系統轉讓。
14.3.16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一)因14.1.10條第(一)、(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二)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在六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條第(三)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或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或未能在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五)因14.3.1條規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終止上市的。
14.3.17 可轉換公司債券終止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另外,終止上市不等於你持有的股票為零,你所持久有的股票依然存在,但由於該公司不符合上述公司上市交易規則,因此你的股票轉讓會受到一定限制
❺ 股票終止上市與退市是一回事嗎
一、股票終止上市與退市不是一回事。
二、股票終止上市與股票退市的區別
1、性質不同
股票終止上市是徹底取消上市公司之上市資格,或者取消上市證券掛牌交易資格的制度。
股票退市是上市公司因主動或者被動的原因退出二級市場而隨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
2、涉及的法律不同
股票終止上市是《證券法》規定的一項對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
股票退市是《公司法》規定的一項對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
(5)決定公司股票上市終止上市的機構是擴展閱讀:
一、股票終止上市的條件
股票終止上市是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退市的類型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1、主動性退市是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2、被動性退市是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❻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哪種情況下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等情況下終止上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退市後便不能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❼ 直接退市的定義是什麼 和終止上市有什麼區別
直接退市定義: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股票終止上市和股票退市的區別:
1、股票終止上市
證監會於去年底發布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三年虧損即暫停上市,暫停上市後第一個半年度仍未扭虧,交易所將直接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第一個半年度報告披露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一是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的第一個半年度報告;二是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公司已經盈利,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高於股票面值。
《辦法》同時規定,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應當依法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每月至少披露一次為恢復上市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如公司未採取任何重大措施,也應予以披露。因此,對於持有暫停上市股票的投資者來說,一定要關注公司的信息披露。
2、股票退市
一旦股票退市了,依照有關規定,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司可以與中國證券業協會批準的證券公司簽訂協議,委託證券公司辦理股份轉讓。投資者必須到開通股份轉讓業務的證券公司的證券營業部才能進行股份轉讓的交易。具體可以咨詢開戶券商是否具備代辦轉讓業務資格。
退市股票的交易時間: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轉讓日為每周一、三、五,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競價方式是代辦股份轉讓業務中,投資者委託指令以集合競價方式配對成交。股份轉讓以「手」為單位。漲跌幅比例限制為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5%。
(7)決定公司股票上市終止上市的機構是擴展閱讀:
退市處置
如果你的股票上了三板就可以去三板市交易,每周交易三次(一、三、五)還有的是一周交易一次(每周五)根據業績決定。你首先要去證券營業部開立一個三板市場的股東帳戶,需要你本人帶身份證,股東帳戶卡,還有你的股票交易卡,先辦理一下三板股東開戶,然後辦理一下股票過戶。
如果還沒有上三板你要耐心等待。有三種可能,一種是重組後再重新回到主板(如濟南輕汽),另一種就是將來上三板,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破產,徹底沒有了。
詳細規定說明:
1、據有關規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傢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主辦券商)代辦轉讓,並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
2、根據規定,退市公司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個人股東開戶費30元,機構股東開戶費100元),並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個人股東確權手續費10元,機構股東確權手續費30元)。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身份證。
3、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參考來源:網路-退市
❽ 證券交易所有權決定和終止股票上市嗎
有權 不過不是《公司法》的規定 是《證券法》的規定 《公司法》不管上市的事
《證券法》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里有更詳細的終止上市的規定
❾ 有哪些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股票上市的暫停的情形有哪些
暫停上市是基於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而暫時影響其上市證券的情況,而非決定性地最終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暫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應當由證券交易所決定其何時及在何種條件下恢復上市。
二、股票上市的終止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或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或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
(三)公司決議解散的;
(四)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公司被宣告破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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