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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

發布時間: 2022-07-19 09:33:40

①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41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科創板股票發行活動,引導市場形成良好穩定預期,保障科創板穩定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設立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並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工作規則》(詳見附件)。上述規則已經第一屆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討論和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工作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四日

②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9〕46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活動,促進各參與主體歸位盡責,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③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第五條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第六條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七條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八條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第九條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條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一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第十二條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2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④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的通知

上證發〔2019〕2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更好滿足科創企業發行上市的需求,《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則針對科創企業的特點,設置了差異化的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市場各方對此較為關注。

為明確市場預期,提高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透明度,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就科創企業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相關事項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以下簡稱《發行上市審核問答》,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所將根據審核實踐,及時總結經驗,對《發行上市審核問答》進行補充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三日

⑤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9〕2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促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建設和股票發行上市工作,規范科創板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與受理,維護審核工作秩序,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⑥ 科創板網上新股申購單位為多少股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規定: 一是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部分則不計入申購額度。 二是每一隻新股申購單位為500股,申購數量應當為500股或其整數倍,但最高申購數量不得超過當次網上初始發行數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過9999.95萬股,如超過則該筆申購無效。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通過網上發行,申購科創板新股。

條件之一就是要開通科創板交易賬戶許可權。許可權開通需要滿足以下幾點:

1、兩年及以上股票交易經驗。交易時間是從開戶後購買第一支股票開始累計,購買基金、債券都不算。

2、開通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50萬元及以上。這50萬包含證券賬戶的現金、股票市值、基金、債券等,但是不包含融資融券買入的有價證券。

另一個條件,是需要符合關於持有市值的要求。規定持有滬市非限售A股股份以及非限售存托憑證的總市值達到10000元以上的投資者才可以參與網上申購。

需要注意,這里的申購市值是按T-2日(T日為申購日)前20個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計算的。

⑦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18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的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⑧ 科創板企業的發行上市條件是如何設置的

科創板根據板塊定位和科創企業的特點,設置了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市場「進口」更為暢通。
首先,在相關制度方面,進行了精簡優化,從主體資格、會計與內控、獨立性、合法經營四個方面,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條件做了規定。可以看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從發行後股本總額、股權分布、市值、財務指標等方面,明確了多套科創板上市條件。
同時,在市場和財務條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標,與收入、現金流、凈利潤和研發投入等財務指標進行組合,設置了5套差異化的上市指標。這些上市指標,可以滿足在關鍵領域通過持續研發投入已突破核心技術或取得階段性成果、擁有良好發展前景,但財務表現不一的各類科創企業上市需求。
此外,科創板上市條件中,還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但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發行人申請在科創板發行上市,關於上市條件中的市值和財務指標需滿足什麼樣的要求?
對於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發行人,要申請股票或者存托憑證首次公開發行並在科創板上市。
首先,其有關表決權等方面的安排,應當符合《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的規定;其次,發行人應當至少符合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0億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這兩條上市標准中的一項。對此,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和保薦人的上市保薦書都應當明確說明所選擇的具體上市標准。
這里說的表決權差異安排,是指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發行人在一般規定的普通股份之外,發行擁有特別表決權的股份。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其他股東權利與普通股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