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居民個人股權轉讓需要征稅嗎
非個人股權轉讓很大可能是公司股權轉讓。下面從公司股權轉讓角度給你解答:
1、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2、印花稅是按照納稅憑證上的收入額,萬分之五的稅率進行繳納。
3、企業所得稅,是按照你們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轉讓價款確定,一般稅率是百分之二十五的稅率。例如,你們轉讓的股權價值是10萬,但是你們之間的轉讓價款是30萬,那麼對於這20萬的差價部分是需要徵收企業所得稅。
4、一般情況下,當股權溢價轉讓的時候是需要徵收企業所得稅,平價轉讓或者是折價轉讓的時候不需要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稅務局在查看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或者是其他稅收的登記的材料的時候發現公司其實是有盈利的,那麼還是有可能徵收企業所得稅的。
例如,甲公司轉讓其擁有的乙公司10%的股權給丙,工商注冊資本價值10萬,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時候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也是10萬。本來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但是稅務局在審核甲公司提交的材料時發現乙公司的經營中一直是處於盈利狀態,10%的股權價值不止10萬元。稅務局會按照核定的盈利范圍,徵收企業所得稅。
⑵ 關於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哪些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2號)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股權轉讓是指非居民企業發生《通知》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業分立、合並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被轉讓的情形。
二、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於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30日內進行備案。屬於《通知》第七條第(一)項情形的,由轉讓方向被轉讓企業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屬於《通知》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由受讓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股權轉讓方或受讓方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備案事項;代理人在代為辦理備案事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備案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三、股權轉讓方、受讓方或其授權代理人(以下簡稱備案人)辦理備案時應填報以下資料:
(一)《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表》;
(二)股權轉讓業務總體情況說明,應包括股權轉讓的商業目的、證明股權轉讓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股權轉讓前後的公司股權架構圖等資料;
(三)股權轉讓業務合同或協議(外文文本的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四)工商等相關部門核准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
(五)截至股權轉讓時,被轉讓企業歷年的未分配利潤資料;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受理備案,資料齊全的,應當場在《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表》上簽字蓋章,並退1份給備案人;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備案人各應補正事項。
五、非居民企業發生股權轉讓屬於《通知》第七條第(一)項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就備案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並將全部備案資料以及處理意見層報省(含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稅務機關。
六、非居民企業發生股權轉讓屬於《通知》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應區分以下兩種情形予以處理:
(一)受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在同一省且同屬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管轄的,按照本公告第五條規定執行
(二)受讓方和被轉讓企業不在同一省或分別由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管轄的,受讓方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意見後30日內,應向被轉讓企業所在地省稅務機關發出《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告知函》。
七、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未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或備案後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非居民企業發生股權轉讓屬於《通知》第七條第(一)項情形且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轉讓方和受讓方不在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若被轉讓企業股權轉讓前的未分配利潤在轉讓後分配給受讓方的,不享受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含稅收安排)的股息減稅優惠待遇,並由被轉讓企業按稅法相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到其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九、省稅務機關應做好轄區內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管理工作,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統計表》。
⑶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率是多少
應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最終的實際稅負是10%。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相關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參考法條原文: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根據《實施條例》,本項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⑷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如何計算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京地稅企[2010]71號): 三、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四、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⑸ 非居民 個 人轉讓 股權 需要判斷 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三條規定,判斷合理商業目的,應整體考慮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相關的所有安排,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分析以下相關因素:
(一)境外企業股權主要價值是否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應稅財產;
(二)境外企業資產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中國境內;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是否能夠證實企業架構具有經濟實質;
(四)境外企業股東、業務模式及相關組織架構的存續時間;
(五)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六)股權轉讓方間接投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與直接投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在中國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情況;
(八)其他相關因素。
第五條規定,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關的整體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一)非居民企業在公開市場買入並賣出同一上市境外企業股權取得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並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情況下,按照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該項財產轉讓所得在中國可以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規定,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認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交易雙方的股權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
2. 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以上的股權;
3. 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的股權。
境外企業股權50%以上(不含50%)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境內不動產的,本條第(一)項第1、2、3目的持股比例應為100%。
上述間接擁有的股權按照持股鏈中各企業的持股比例乘積計算。
(二)本次間接轉讓交易後可能再次發生的間接轉讓交易相比在未發生本次間接轉讓交易情況下的相同或類似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負擔不會減少。
(三)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系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
⑹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不設機構場所,為什麼轉讓動產所得還要交企業
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這個轉讓動產屬於財產轉讓,所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⑺ 非居民企業之間的間接股權轉讓為什麼會產生避稅現象
您好,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是相對於直接股權轉讓而言的。由於公司制度的引入,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形式,投資者可以選擇直接投資相關資產,也可以選擇設立公司等法人實體,由法人實體投資相關資產,投資者再通過控制其設立的法人實體間接投資相關資產。非居民企業選擇間接投資擁有或轉讓中國財產,利用股權的虛擬特性,通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將直接轉讓中國財產的交易人為轉化為間接轉讓中國財產的交易,規避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一些情況下,按照中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非居民直接投資擁有或轉讓中國財產與間接投資擁有或轉讓中國財產存在較大的稅收差異。例如,非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擁有或轉讓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產取得的所得,應歸屬於中國境內機構、場所所得,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再如,非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擁有或轉讓中國境內不動產或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取得的所得,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認定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非居民企業間接投資擁有或轉讓上述中國財產取得的所得,在一般情況下,因為不能認定為歸屬於中國境內機構、場所的所得或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就不需要繳納中國的所得稅。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⑻ 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要什麼條件
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⑼ 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所得包含轉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資產(以下稱「股權」)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凈值後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人轉讓股權所收取的對價,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收入。
股權凈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股權在持有期間發生減值或者增值,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股權凈值應進行相應調整。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多次投資或收購的同項股權被部分轉讓的,從該項股權全部成本中按照轉讓比例計算確定被轉讓股權對應的成本。
五、財產轉讓收入或財產凈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和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三種情形,先將以非人民幣計價項目金額比照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摺合成人民幣金額;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計算非居民企業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凈值或財產轉讓收入的計價貨幣按照取得或轉讓財產時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計價幣種確定。原計價幣種停止流通並啟用新幣種的,按照新舊貨幣市場轉換比例轉換為新幣種後進行計算。」